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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TAG: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0-09-08 09:05:22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会的名称是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Building  Materi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是 CBMP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地区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教育、流通、施工、质量检验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和具有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形式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本协会下设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建筑玻璃及工业玻璃与玻璃制品、墙体材料、化学建材及与新材料、石材、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制品(GRC)分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协会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本团体设立的目的是:是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20号,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建筑材料企(事)业的发展现状、发展战略与技术政策、原材料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职称申报等项工作。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协调处理行业企业间的关系。

(三)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和自律工作。

(四)总结推广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和加强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系,技术经济协作,交流行业管理工作经验,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措施,组织团体标准编制,推进管理与技术进步。

(六)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开展管理体系及技术咨询服务和专题研究,为成都市建筑材料企(事)业单位排忧解难。

(七)举办建筑材料行业高新技术、新标准、新兴产业和新材料、新装备、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贯发布会议、组织展览、推介会及参观考察,为提升建材行业的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服务。

(八)加强与省内外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搞好同行业的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沟通行业情况,传播经验和信息。

(九)组织开展建材行业的各类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技术工人的职业鉴定,为提高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服务。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建材行业的清洁生产、能源审计、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审查。

(十一)搞好协会自身建设和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有益的工作。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企(事)业单位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协会工作;

(五)个人会员需是从事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管理活动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和管理干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注册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协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

(五)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专委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分支机构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委会、分支机构。各专委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二)专委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委会、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能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专委会、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专委会、分支机构。

(三)本协会专委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5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且有完备的捐赠手续(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并签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  01 0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时间:2020-09-08 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