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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营改增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TAG: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8-07-22 06:57:02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根据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但营改增同时是一把双刃剑, 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风险等为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营改增不仅要求公司的税务和财务实践进行相应调整,营改增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都需要修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中的相关环节也需要适当调整,否则会引起法律风险。为了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新变化,避免法律上的风险,企业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对企业原有合同进行全面修订。
 作为企业商业交易重要载体的合同,亟需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梳理存量合同,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阅和合规性修订,结合产品定价和供应商信息综合调整相关合同条款。如果现行有效合同的标的在营改增之前是缴纳营业税的,那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营改增之后就必须及时修订,否则有可能使合同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造成公司或者合同对方违约。在合同的修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这一根本变化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同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不同于原来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由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得出,如果原合同中双方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的话,那么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
    2、在合同中合理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改增之后,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若没有注意到此类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则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建议企业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营改增后可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例如,明确仅在收到合规发票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
    3、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标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付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收款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收款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合同中明确涉税条款及相关事项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税费及相关事项。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担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均可在涉税条款中加以明确。
 
    5、合同与企业的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
    注重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法律凭证是用来明确和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或证据。在商事经济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合同、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各种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书、采购合同、建筑合同、销售合同等等都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特别是商事合同的正确签订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中起着根本性作用。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时需要给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各种合同材料,有时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而巧妙的签订使相关业务符合税法规定。“三证统一”具体而言是指,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实践中,一定要保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同时,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上的数据必须与法律凭证中的数据始终保持一致,否则会面临成本增加的可能。
鉴于以上合同条款受营改增影响相对较大,建议企业梳理采购和销售合同,确定可抵扣范围和纳税范围以确定合理价格,然后就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条款主动与合同对方协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损失。
 
    二、企业应熟悉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及抵扣要求,规范使用发票,确保增值税合规。
    1、要注意三流一致
 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而营改增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降低企业税负,即在于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在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十分重要。为了强化和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历年来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将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开具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所谓“三流一致”作为申报抵扣的前提,否则不予抵扣。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当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不仅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将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以票控税”的中国,发票必须保证与有真实交易行为的票款一致。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必须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企业应重点注意存在居间人、存在垫付款项、善意取得等情形下的发票法律风险,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建议企业尽可能通过完善合同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保证“三流合一”。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与对包括营业税发票在内的其他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加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
    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要严格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由于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典型,在明确价款支付条款的同时,应明确开票及开票信息条款,防范由于开票错误等涉税风险发生。应注意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纳入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中或内部纪律中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纪后果。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制定有效内控手段,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调研供应商信息,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降低经营风险。营改增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课税、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带来了挑战。为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筛选和尽职调查。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确认。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应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并就未按约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2016年5月10日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时间:2018-07-22 06:57:02